昆山江西商会章程
昆山市江西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商会的名称:昆山市江西商会。英文译名:kunshan Jiangxi Chamber of Commerce & Industry,英文缩写:ksjxsh.
第二条:本商会是由江西省在昆山依法注册登记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据国家的法律规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行业组织。由江西籍在昆各行业、公司(含商业、工业、餐饮业、服务业等)自愿加入组成。
第三条:本商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着力以构建在昆江西商企之家为已任,团结在昆商企人士,纵横联合,互通信息,合法维权,为会员打造信息平台、维权机构、政企桥梁及发展枢纽,共同为昆山及江西的经济建设作贡献。
第四条: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昆山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和昆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商会地址:昆山市昆太路530号祥和国际商务大厦7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会员交流;
(二)提供会员服务;
(三)规范会员行为;
(四)推动两地经济合作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市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属在昆江西籍(原籍、现籍)商企人士和企业且热心商会建设。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的章程和其它规章制度,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每年度会费应于当年3月份底前缴纳。新会员应于经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缴纳,普通会员转为理事、执行会长、副会长的,应于转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由秘书处予以催告,自催告发出日起一周内仍不缴纳的,视为自动退会或终止相应资格。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确定本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任名誉会长;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商会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商会会长、执长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换届时可连选连任,本商会历任会长(届满),终身担任本商会相应名誉职务。
第二十四条:本商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商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研究决定商会重要决策及发展项目经贸等实施及秘书长提议需决定的机构及人事任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六条:商会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后经理事会决定聘任,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商会内部各方关系,增强商会内部团结,巩固其凝聚力、向心力;
(三)提名执行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并对其机构进行日常管理、组织协调开展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布置组织策划安排商会的各种会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商会所有的资金利息;
(五)政府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10万元/年;
(二)执行会长单位4万元/年;
(三)副会长单位2万元/年;
(四)理事会单位5000元/年;
(五)会员单位1000元/年;
第二十九条: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本商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代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商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人士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商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商会资产不为任何单位、个人进行经济担保、抵押使用。
第三十五条: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理清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商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2013年9月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